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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3-19 09:52:19来源:四会市人民政府
四会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
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公告
四府〔2008〕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以及肇庆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肇建〔2008〕4号)的要求,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即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4140元以下。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二、我市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0%划定,即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8280元以下。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今后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
四、有关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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